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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格式条款的特别义务
1、行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行当事人缔结行合同不得超越权限,对方当事人有对此给予特别注意的义务。行提出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行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并经行主管批准。
2、司法考试技巧经验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司法考试最重要的特点是规律性很强,重点非常突出,即大约80%的知识点是每年反复考核的,而这些重点内容又只占大纲内容的30%左右。从理论上说,只要掌握了这些重点内容,就一定能通过考试。
3、第司法考试中的行法与教学中的行法存在差异 我们的法学教学模式侧重理论灌输,但是司法考试的目的是考察实践中的理论运用。
4、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 基于民法上原因 如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双方、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利益和公共利益等行为。
格式条款提醒告知义务
法律分析: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分析:按法条的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从法条描述可以看出,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主动履行提示义务。
定义和含义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合同拟定方或强势方)有义务向对方(通常为合同接受方或弱势方)提示并说明格式条款的内容。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法律解析: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扒芦态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