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 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 的独立运作模式:保险经纪 以独立的 运作,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不受保险 的影响。 保险经纪 的合作运作模式:保险经纪 与保险 合作,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受保险 的影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保险经纪 接受投保人委托向保险 投保手续,依照财 部的有关规定收取佣金;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向客户提供风险主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由客由支付其咨询费。
保险 员工投资保险经纪 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 ;保险 、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 的,应当根据《 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 ,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 的商业保险 。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和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1、保险经纪 的独立运作模式:保险经纪 以独立的 运作,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不受保险 的影响。 保险经纪 的合作运作模式:保险经纪 与保险 合作,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受保险 的影响。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 法规,制定本规定。
3、保险中介 规定:秉持“机构持牌、人员执证”的原则。
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 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 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 。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6、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 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 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纪 业务管理
1、保险经纪 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2、(六)与保险 签订的保险 合同意向书;(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保证 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 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保险经纪 内部管理
第五十九条 保险经纪 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回《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和 员工领取的《执业证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清算后,向工商行 管理 处理注销手续,同时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保险经纪 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